一案一策
一案一策|朱昱瞳律师:典型案例复盘分享会——公证赠与给孙子房产,又立公证遗嘱给儿子,哪个算数?法院判了!
一份“不可撤销”的赠与,一份“最后心愿”的遗嘱,当两份公证书指向同一套房,老人的真实意愿该何去何从?法院用一纸判决给出答案。
真实案例
老陈有四个子女:陈甲、陈乙、陈丙、陈丁,孙子陈戊是陈丁之子。
2014年2月,老陈与孙子陈戊签订赠与合同,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陈戊,并办理了公证。
2015年2月,老陈反悔,起诉要求撤销赠与,法院未支持。
2015年9月,老陈又立下公证遗嘱:“去世后,房屋由陈甲、陈乙、陈丙共同继承。”
老陈去世后,房屋归属引发纠纷。陈戊起诉要求确认产权归自己,并要求法定继承人配合过户。而陈甲等人则认为,房屋应按后立的公证遗嘱继承。
法院最终判决:陈戊依赠与合同取得房屋产权。
为什么?
——因为在后的公证遗嘱,不能对抗在前的公证赠与合同。
四个关键法律问题
Q1:赠与合同什么时候生效?没办过户算数吗?
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赠与人表示赠与,受赠人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生效。赠与合同不以办理产权过户为生效要件,没办过户也算数。
《民法典》第215条明确: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换言之:合同生效和物权转移是两码事。房子没过户,不代表赠与合同无效;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或其继承人)履行过户义务。
Q2: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能随意撤销吗?
不能。
《民法典》第658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证赠与意味着赠与人经过慎重考虑,法律不允许“说反悔就反悔”——除非出现法定撤销事由,否则赠与人是有义务必须履行赠与行为。
Q3:在后的公证遗嘱,能推翻在前的公证赠与吗?
不能。
原因: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虽仍保留所有权,但已负有向受赠人转移所有权的义务。
此时再立遗嘱把同一套房子分给别人,实质上是无权处分——因为这套房子的归属已经“锁定”给了受赠人。
因此,在后的公证遗嘱不具有对抗在先公证赠与合同的效力。法院正是据此判令陈戊获得房屋产权。
Q4:什么情况下,公证赠与可以被撤销或不再履行?
公证赠与虽然不能任意撤销,但法律规定了法定撤销和免除履行的情形: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民法典》第663条):
(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民法典》第664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撤销权在六个月内行使。
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民法典》第666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 主张撤销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口说无凭,必须提供充分证据。
给老年人的真心建议
公证赠与一旦落地,几乎没有回头路。对老年人而言,这意味着一份“不可撤销”的承诺,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1. 过早失去对财产的掌控;
2.难以约束受赠人履行赡养义务;
3.若子女挥霍或翻脸,维权成本极高。
因此,请牢记三点:
1. 别急着把全部财产公证赠与出去。遗嘱才是更灵活的工具——立遗嘱人随时可以修改或撤销,生前始终保有控制权。
2. 如果一定要赠与,请“附条件”。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赠人的赡养义务、居住权保障等,并写清楚违约后果。一旦受赠人不履约,赠与人可依法撤销。
3. 办理公证前,想清楚,问明白。详细了解遗嘱公证与赠与公证的区别及法律后果。您自己也要反复确认——这真的是您“最后一次”的决定吗?
法律保护诚信,也尊重审慎。公证赠与是“一诺千金”,不是“一时兴起”。想清楚再签,签了就别轻言反悔——这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对家人和自己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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