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一策
一案一策|李海源律师:公司欠债、股东未实缴出资,特定情形下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加速到期”出资偿债!
案情简介:
樊某因工伤赔偿与某环保设备公司产生争议,仲裁后公司应支付130015.23元。裁决生效后公司未履行,樊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知公司名下无财产,2024年9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工商信息显示股东吴某、刘某认缴出资期限到2046年12月31日且未实缴,樊某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能否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出资,以及股东出资期限何时可“加速到期”。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强制执行后无财产,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定条件成就,债权人可要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担责。吴某、刘某未能举证已履行出资义务,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责,判决两人分别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欠樊某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核心法律知识点:
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并非绝对,当公司丧失清偿能力且未申请破产时,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加速到期存在两种法定情形:其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其二,公司债务产生后延长股东出资期限。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实务建议:
作为债权人,要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取得“终本裁定”,调取公司工商档案锁定追索对象,关注公司经营状态,尽快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诉。作为股东,认缴期限长不意味着“高枕无忧”,实缴出资务必留痕,公司经营困难时,主动考虑合法退出或破产。
总结:
认缴制不代表可不缴,期限利益非绝对保护。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时,债权人可诉讼要求未实缴股东“提前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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