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策律师说
首策律师说|吴晔方律师: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认定?一文理清裁判要点
在合同纠纷中,除了实际发生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很多人误以为,只要对方违约,就能随意主张可得利益赔偿,却忽略了法律对其认定有明确标准。今天,我们就结合法律规定和典型案例,一文理清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要点,帮你规避维权误区。 可得利益损失,通俗来说,就是合同正常履行后,守约方本可以获得的、却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错失的利益,属于未来可期待的间接损失,比如房屋买卖中的差价、买卖合同中的转售利润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违约赔偿额应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损失。 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核心要把握3个关键条件,缺一不可。一是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基础,若合同无效或未成立,不存在可得利益的前提;二是存在违约行为,且违约行为与可得利益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三是损失具有可预见性和可确定性,无法预估、无实际依据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56号)就明确,“一房二卖”中,基于房价上涨产生的房屋差价,属于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可得利益损失,应由违约方赔偿。但法院在认定时,会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合理确定损失数额,避免利益失衡。 实践中,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三类,认定时需结合个案情况,通过差额法、类比法等方式计算,同时扣除非违约方的合理成本和不当扩大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守约方需对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计算依据承担举证责任,无法举证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首策律师在此提醒,签订合同时,可明确约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式,降低后续维权成本;若发生违约,要及时留存合同、转账记录、市场价格证明等证据,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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