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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策律师说|刘彬彬律师:在第三人侵权的工伤事故中已判赔但未执行到位的重复项目赔偿款不应抵扣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6-05-20点击:

首策律师说|刘彬彬律师:在第三人侵权的工伤事故中已判赔但未执行到位的重复项目赔偿款不应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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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河南首策律师事务所刘彬彬律师,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法律内容是:在第三人侵权的工伤事故中已判赔但未执行到位的重复项目赔偿款不应抵扣。





一、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工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为工伤。





二、第三人侵权的工伤事故中的责任竞合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





三、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同时享有两种救济方式,从而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的交叉。具体赔偿项目是“兼得”还是“就高”,目前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当工伤职工在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中已判赔但未实际获赔,转而通过工伤途径寻求救济时,重复项目赔偿款是否予以抵扣,仍存在一定争议,但无论是从损失填平原则还是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在侵权案中已判赔但未执行到位的重复项目赔偿款应不予抵扣。





四、未实际获赔情形下重复项目赔偿款应不予抵扣的法理原则:





(1)损失填平原则,损失填平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损失的数额在填补之前是确定的;二是通过填补至填平,使权利人在经济上的损失完全消失。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中,若重复项目在工伤保险赔偿中未实际获赔,则被侵权人的损失未得到弥补,若再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从损失填平原则来说,应予以支持,不予抵扣。反之亦然。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双保护”前提下的偏向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劳动者在第三人侵权的工伤事故中已判赔但未执行到位的重复项目赔偿款,从保护其合法权益原则角度考虑,不予抵扣符合立法本意。





分享结语:





为了更好地平衡当事人的权益以及避免诉累,若在工伤保险赔偿的判决作出之后至法律文书生效前有部分执行或执行到位的,则在文书中直接明确该部分可予抵扣;若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在工伤保险赔偿中获得了重复项目赔偿款,之后再从侵权案中获赔的,则由劳动者在判决前明示同意对重复项目获赔款项予以返还。





参考文献: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1民终269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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