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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合同:常见7个法律要点问题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11-03点击:

源:济南中院    作者:翟兆新,济南中院民二庭四级法官助

买卖合同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交易方式,小到柴米油盐、衣服玩具的交易,大到机械设备、车辆房屋的购买与出售,买卖合同可以说是我们接触最多、感受最深的一类合同。

本文总结了买卖合同中常见的几个法律问题,供大家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参考。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概念及内容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五百九十六条

二、签订买卖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1.合同主体要清晰

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对方是个人的,在合同中注明姓名、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方是公司的合同中书写营业执照载明的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2.合同内容要明确

合同的标的物描述尽可能详细,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品种、型号、尺寸等;货物的价款要写明,最好同时备注大小写;货物的质量有约定,并同时约定相应的质量异议期;违约的后果要明晰,根据货物需求的急缓程度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3.管辖约定要明晰

尽量在书面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送达地址要确认

司法送达地址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能够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的地址,该地址的确认可以让双方产生诉讼活动后不至于影响诉讼进程。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三、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如何处理


买受人尽可能在合同中约定指定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收货人,对签收货物的外观、质量等进行全面的检查,一旦发现与合同约定不符可采取拒收或者通过留痕的方式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或法定期限内向出卖人进行反映。这里需要格外注意的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或质保期内提出质量异议,是其起诉主张质量违约责任的前提。如果买受人在检验期或质保期内没有提出质量异议,在法律上将产生“视为标的物无质量问题”的效果。如果买受人未在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即使标的物的质量问题是真实存在,也可能会产生买受人无法向出卖人主张质量保证责任的后果。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四、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货款数额如何计算


送货单是确定货款金额最直接的依据,所以送货单格式上不仅要有货物数量还要有单价、金额、总价,更重要的是要有收货方指定签收人的签字或者盖章。若是供应商通过第三方物流送货,送货单经收货方签字确认后应要求及时将原件交回供货方,供货方须保存好相关证据。同时,存在持续买卖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定期进行对账,并在对账单和结算凭证上加盖公章或签字。交易尽量通过转账结算,避免现金结算方式。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五、如何合理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的当事人存在以下状况: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物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中止履行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不可在通知对方前直接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否则将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六、如何及时维权


买卖合同中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超过诉讼时效后可能会丧失胜诉权。因此出卖人主张货款应在诉讼规定的时限内,避免因过诉讼时效而受损失。建议出卖人建立定期催款的应收款制度,在诉讼时效期内,定期向对方发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催款函,保留催款函的签收件。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比如签发催款函让对方重新确认或者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甚至书写欠条等形式均可。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七、如何明确约定违约条款


明确违约条款、具体约定违约后果,既可以对当事人各方形成威慑,保证交易的稳定性,又可以减少守约方的损失。因此针对卖方可以约定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约定交付货物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提供售后服务的违约责任;针对买方预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按时出具验收报告的违约责任。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转自 |民商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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