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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策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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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端酒“变装”高端酒,真“刑”!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7-13点击:

案例素材来源清丰县法院

1

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

胡某租用一处房屋

从网上购买拔盖机、锁盖机等工具

采取以低端白酒灌装高端白酒的方式

制造茅台、五粮液等品牌白酒

对外销售数额6000余元

胡某从中获利3000元


后市场监管人员在胡某租住处

当场查扣多种品牌白酒206箱

及包装盒、酒瓶、酒盒等物品

经认定查扣的白酒

市场中间价格共56.9万元

公诉机关以胡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提起公诉

2

河南省清丰县法院审理认为

胡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

假冒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非法制造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

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

情节特别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鉴于胡某到案后

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且愿意接受处罚

并已退回违法所得

依照《刑法》等法律规定

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1.5万元

违法所得及扣押的白酒等物品

予以没收

3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

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

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的‘情节严重’

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

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

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

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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