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徐某1诉被告徐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兄弟关系。父亲老徐于1993年3月25日去世,生前未立遗嘱。母亲林某于2018年9月27日去世,生前经律师见证《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林某生前房产一套由徐某1继承,原告徐某1要求按照《遗嘱》内容继承母亲遗产。 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林某在生前经河南XX律师事务所见证立有《遗嘱》,出具有《见证书》内容包括:律师见证书、《遗嘱》、委托书、律师见证谈话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诊断证明书、房产证复印件、收据、《遗嘱内容》、现场录像光盘、照片等,可以反映出所立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院××楼××单元××房屋(产权号:01××**)登记在林某名下,该套房屋系林某于1997年6月28日从其单位购买,并于2001年12月30日取得产权登记。根据林某所立《遗嘱》,判决该房屋应由被继承人徐某1继承。 遗嘱见证是指由有资质的律师作为立遗嘱人的见证人,同时为立遗嘱人提供有关遗嘱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分析,协助立遗嘱人自行订立或代书遗嘱,最大限度地保障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案中原告母亲林某生前通过专业律师见证遗嘱的方式明确了自己的遗嘱意思表示,该份遗嘱在继承人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时,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使得案涉遗产能够按照被继承人生前真实意愿进行分配,也避免了子女因遗产问题反目成仇,兄弟闫墙。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武阳,男,汉族,联系电话:158 0384 9268。2013年毕业于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法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法务实践经验丰富。主要涉及的法律专业领域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交通肇事及工伤事故纠纷、房地产、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等民事纠纷,及行政诉讼和各类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