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首策新闻

首策新闻

【首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宣传周】消费者保护知识,你知道多少?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3-17点击:

图片

1983年的3月15日,被国际消费者协会正式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不仅是为了扩大宣传,更是为了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消费者权益活动的进一步发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1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从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开启了新篇章。 

在日常消费中,我们经常听到或看到有人买到过劣质产品、遇过产品侵权、蒙受过欺骗、遇到霸王条款等等。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该怎么办?几个小知识向大家分享:

一、消费者享的权利有哪些?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9项权利: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消费者享有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3、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批评的权利。

二、侵犯消费者行为有哪些?

1.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不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不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不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不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经营者不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产品和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不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5.不明码标价;

6.经营者不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7.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8.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

9.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0.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的;

1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12.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三、当发生消费纠纷时,我们该怎么进行维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五种途径解决纠纷: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可拨打当地消协组织电话或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维权。

6、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大众生活,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也是一项关系民生的重要工作,寄托着广大消费者的殷切期盼。希望在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一定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723aa6d80f54fa6336cbc3c656e359e.png



雷博文,男,汉族,2022年毕业于黄河科技学院,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有较好的学习能力和沟通能力,现为河南首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在工作过程中,愿以最热情、最负责的态度,认真办好每一个案件。




作者:雷博文

审核:吴晔方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上班时间

全年无休

公司电话

0371-85229678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