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宣传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自身问题造成侵害谁之责?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3-16点击: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在交易的过程因消费者购买到的商品未达到合格标准而造成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许多消费者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导致自身人身和财产蒙受损失。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明确了消费者的各项权利以及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救济途径。
案例介绍
赵某为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因为平时业务的原因,需要经常到外地出差,2020年赵某因工作原因到上海出差,途中发现自己手机电量不足,所以赵某在一家手机卖场中购买了某品牌的充电宝一个,但在使用的过程中充电宝发生了爆炸,导致赵某的手部严重烧伤,那么赵某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需要特别强调的此处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法条中用到“或者”一词,表明受损害方主张权利的途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不可以同时主张违约和侵权责任。
聂亚恒,男,汉族,郑州大学法学本科, 2021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现为河南首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在日常工作中有着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永远对法律事业充满激情,始终坚信认真做事,才有未来!
作者:聂亚恒
审核:吴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