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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策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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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宣传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自身问题造成侵害谁之责?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3-16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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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在交易的过程因消费者购买到的商品未达到合格标准而造成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许多消费者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导致自身人身和财产蒙受损失。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明确了消费者的各项权利以及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救济途径。

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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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为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因为平时业务的原因,需要经常到外地出差,2020年赵某因工作原因到上海出差,途中发现自己手机电量不足,所以赵某在一家手机卖场中购买了某品牌的充电宝一个,但在使用的过程中充电宝发生了爆炸,导致赵某的手部严重烧伤,那么赵某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赵某在手机卖场购买的充电宝发生爆炸,导致赵某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手机卖场作为充电宝的销售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手机卖场进行赔偿之后,如果充电宝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或者瑕疵,那么手机卖场可以再进一步向生产厂家来主张由其承担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此处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法条中用到“或者”一词,表明受损害方主张权利的途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不可以同时主张违约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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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亚恒,男,汉族,郑州大学法学本科, 2021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现为河南首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在日常工作中有着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永远对法律事业充满激情,始终坚信认真做事,才有未来!



作者:聂亚恒

审核:吴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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