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策武阳律师 :债权人能否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
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一项权利,其功能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债权债务纠纷频发,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往往通过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躲避债务,债权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1:齐金州、焦金梅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豫05民终2821号]
案例2:广州市安瑞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薛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豫01民终4755号]
从上述案例中可看出,债权人对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部分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2离婚协议的签订是在债权成立之后;3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或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的行为;4该行为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非正常减少;债务人因此导致偿债能力下降,不能偿付债权。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后,债权人的撤销权一般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具有独特的人身依附属性,如债务人放弃财产份额具有合理事由,例如女方缺少经济来源、支付子女抚养费等。此时,债务人放弃共同财产份额的金钱价值只要在合理范围内(需结合女方经济来源、子女抚养费用等进行综合判断)就不属于无偿转让财产,且此种情形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应优先于金钱债权进行保护,不符合适用债权人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此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往往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武阳,男,汉族,联系电话:158 0384 9268。2013年毕业于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法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法务实践经验丰富。主要涉及的法律专业领域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交通肇事及工伤事故纠纷、房地产、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等民事纠纷,及行政诉讼和各类刑事案件。
作者:武阳
审核:吴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