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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策武阳律师 :债权人能否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2-08-15点击:

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一项权利,其功能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债权债务纠纷频发,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往往通过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躲避债务,债权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1:齐金州、焦金梅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豫05民终2821号]

本院认为,本案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方式处分其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被上诉人作为债权人,对齐金州享有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齐金州作为债务人,在2020年7月7日与焦金梅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朝阳路安康××号楼××层××座房产中归其所有的一半份额无偿转让给了焦金梅,致使被上诉人诉齐金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影响了被上诉人债权的实现,故齐金州将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朝阳路安康××号楼××层××座房产转移给焦金梅的行为应予撤销。关于程序问题,本案与另案当事人并不完全相同,撤销权行使的理由亦不相同,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均为上诉人的债权人,均有权对债务人的行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本案不存在重复撤销问题,对上诉人提出本案存在重复撤销情形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齐金州、焦金梅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齐金州、焦金梅于2020年7月7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中第三条关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安阳市文峰区朝阳路安康××号楼××层××座房产的分割处理。)


案例2:广州市安瑞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薛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豫01民终4755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结合本案情况看,离婚协议与一般单纯的财产性协议不同,当事人之间除了财产利益以外,还包含有子女抚养等其他因素。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槐靓个人名下,槐靓一审中举证证明首付系其父母赠与,还贷部分从个人账户所出,在考虑槐靓抚养孩子的情况下,并结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下,槐靓分得涉案房屋并无不当。被上诉人薛飞不构成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故上诉人要求撤销薛飞与槐靓之间离婚协议中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广州市安瑞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广州市安瑞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案例中可看出,债权人对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部分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2离婚协议的签订是在债权成立之后;3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或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的行为;4该行为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非正常减少;债务人因此导致偿债能力下降,不能偿付债权。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后,债权人的撤销权一般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具有独特的人身依附属性,如债务人放弃财产份额具有合理事由,例如女方缺少经济来源、支付子女抚养费等。此时,债务人放弃共同财产份额的金钱价值只要在合理范围内(需结合女方经济来源、子女抚养费用等进行综合判断)就不属于无偿转让财产,且此种情形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应优先于金钱债权进行保护,不符合适用债权人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此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往往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武阳,男,汉族,联系电话:158 0384 9268。2013年毕业于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法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法务实践经验丰富。主要涉及的法律专业领域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交通肇事及工伤事故纠纷、房地产、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等民事纠纷,及行政诉讼和各类刑事案件。


作者:武阳

审核:吴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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