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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策黑垒红律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2-08-10点击: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尤其在执行阶段,有大量案件会涉及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本着“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的理念,我们国家的法律逐渐赋予案外人三种案外人救济途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维护案外人合法权益方面,三种救济途径可以发挥某些相似的效用。今天我们主要研讨一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博华公司与诚鑫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依据博华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一审法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甘10民初1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诚鑫公司名下“世纪城”1号公寓楼4、6、7、8、9、10、11层约4312.34平方米以及2号住宅楼1-1101号约136.73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三年。2019年2月20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甘10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博华公司与诚鑫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诚鑫公司返还博华公司房款120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诚鑫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博华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在执行中,案外人姚某、赵某于2020年1月3日对法院查封的诚鑫公司名下“世纪城”1号公寓楼6层575.89平方米房屋提出书面异议。一审法院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2020)甘10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姚某、赵某的异议请求。姚某、赵某不服该裁定,在法定期间向该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① 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


案外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即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有前置程序,即先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在此需提醒的是,执行标的异议是执行程序,一般为形式审查,以效率优先为原则,以便更快的推进执行程序;而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是诉讼程序,必须以实质审查为主,需要彻底审理清楚案外人针对标的所提异议能否排除执行,甚至在案外人于诉状中提出确权等诉求时法院要必须作出具体的确权判决。


② 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一般是其以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权利、具体权利、排除法院强制执行”为由提起;相应的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一般应当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类型权利、该权利是否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进行审查判断。


针对上述案例,审理的焦点为:姚某、赵某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如果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必须同时满足以上四项条件,才能排除执行,故法院审查的重点也是以上四项条件。


作者:黑垒红

审核:吴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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