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首策新闻

首策新闻

首策孙赛男律师: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享受哪些待遇及补偿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2-07-25点击:

作为一名律师,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常见的莫过于工伤类案件。工伤类案件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典型案件,常常被我们讨论。譬如,工伤类案件的认定标准、如何计算各项赔偿标准、如何为当事人更好主张权益。其实,大多数的职工工作、生活中还存在一类情况,常常被我们忽略。

即职工个人原因的疾病(非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形。比如,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抢救未生还花费巨大不能认定为工亡的,又或者非工作期间个人原因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此类情况下,职工又能够享受什么待遇或得到哪些补偿呢?下面由我们来为大家做相关的解答:

一、医疗期内可享受待遇

1、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时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的,职工在治疗期间可直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即享受高比例医疗费报销。

但现实中仍存在大量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由职工个人缴纳城乡医疗保险。此种情形下,职工只能通过城乡医疗保险进行医疗费报销,由于其报销比例相对职工医疗保险较低,仍有部分医疗费需要自己承担。此种情形下,职工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差额部分医疗费。

2、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治疗期间(原则上最长不可超过医疗期)× X元/月(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要请假治疗的,治疗期间无法到岗工作。此种情形下,其工资又应当如何支付?我国法律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用人单位仍应当在此期间保障职工享受一定的工资待遇。

那么医疗期又该如何计算呢?

根据我国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即医疗期根据职工工作年限计算,病假工资的计算时间不能超出法定医疗期。但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医疗期终结后的救济方式

1、医疗期内治疗终结

职工在法定医疗期内治疗终结的,后期该何去何从呢?

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②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医疗期满后

职工在法定医疗期满后,又该如何呢?

要分3种情况处理:

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3、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计算方式

经济补偿金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医疗补助费(有争议)

根据我国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的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即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了应当发放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该文件已于2017年11月14日废止)


1995年8月4日,我国劳动部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中进一步规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该文件现行有效)

而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此种情形下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医疗补助费未做规定。

因此,对于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支付医疗补助费,各地司法实践一直存在争议。有不少观点认为481号文废止之后,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可不再支付医疗补助费。但考虑到医疗补助费在原劳动部发布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有相关规定且现行有效,所以不能仅依据481号文废止就断言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无法成立,还需有出台规定进一步明确解释。

对此,律师建议,企业也好,职工也好,在遇到此类问题,且自身没有专业知识无法处理的情况下,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相关法律规定:

1、病假工资标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期如何规定?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3、医疗期能否延长?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4、医疗期内的待遇如何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医疗期内治疗终结后的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6、医疗期满的法律规定

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5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已废止)

孙赛男律师,女,汉族,2015年毕业于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本科学历,毕业后即从事律师行业至今,业务范围婚姻家庭、侵权、建筑房地产、劳动争议等。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坚持专业化的发展道路,深入研究我国民事、侵权、婚姻家庭、房地产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专业从事民事诉讼业务,同时恪守职业道德,工作精益求精、尽职尽责,是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利帮手。

作者:孙赛男

审核:吴晔方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上班时间

全年无休

公司电话

0371-85229678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