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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策姜洪喜律师:刑事案件卷宗能否给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查阅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2-07-20点击:

司法实践中,律师可能会面临能否将刑事案件卷宗交给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查阅的问题。面对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对卷宗的好奇,或者是关注案件进展的迫切愿望,律师究竟能否将卷宗交给当事人或者家属查阅?如果将卷宗交给犯罪嫌疑人或家属查阅会有何后果?遇到此类问题应当如何应对?本文就从这几个问题入手,探讨相关制度规范,寻求解决之道。


一、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为什么对刑事案件卷宗“感兴趣”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侦查措施甚至被采取强制措施,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刑法的任务就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无论刑法对犯罪分子处以罚金刑、自由刑还是生命刑,其惩罚手段在所有法律中是最为严厉的。这也是刑法对犯罪份子威慑力的由来。

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对刑事案件卷宗“感兴趣”,主要是想知道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究竟被侦查机关掌握了多少,是否能够通过某种措施规避侦查行为或者扰乱侦查行为,或者能否“补救”此前的犯罪行为,可能还会对证人进行干扰,甚至毁灭证据等。


二、关于刑事案件卷宗的法律规定、行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该部法律中,仅限定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有权查阅刑事案件卷宗,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有权查阅卷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4条规定,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由此可见,刑事案件卷宗中的信息可能构成国家秘密,且卷宗中的信息仅能用于辩护和代理。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8月27日施行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37条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三、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提供刑事案件卷宗的后果


如果律师遇到了带有“机密”、“秘密”字样的起诉意见书,一定要注意此类法律文书带来的刑事风险。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因此,如果律师将带有“秘密”字样的起诉意见书给犯罪嫌疑人或家属传阅了,那么很可能构成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受到刑事处罚。即便没有遇到标记“秘密”字样的法律文书,也并不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司法实践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取的案卷材料包括起诉意见书等,到底是不是国家秘密,泄露了会不会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都是存在争议的。《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具体范围的规定》明确规定刑事侦查案卷属于国家秘密。因此,法官如何理解这条规定,将决定律师罪与非罪的命运,即便最终被认定无罪,前期的羁押对我们来说也是毁灭性的灾难。

河南焦作一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被某检察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提起公诉。检方指控该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要求,指派其助理将复印的卷宗材料交给犯罪嫌疑人家属。后家属根据卷宗信息逐一找到证人做工作,扰乱了诉讼活动,导致延期审理的严重后果。该案一审法院认定该律师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虽然二审改判无罪,但前期的羁押对律师而言也是沉重的打击。


四、结论


回到开篇提出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或家属想查阅刑事案卷,作为律师应当依照法律及行业规定进行办理,律师应以高度的行业自律和对法律的敬畏忠实践行法律,律师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或家属提供刑事案卷,也不能允许其对刑事卷宗拍照、复印。



姜洪喜,河南首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910122114,刑事风险防控业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业务方向: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企业人力管理与劳资纠纷防控、经济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业务。联系电话(微信同):13203853567。


执业理念:遵循“首策、诚信、严谨、务实”的法律服务理念。力争运用丰富的法律执业素养为客户提供专业的、高效的、优质的法律服务。


作者:姜洪喜

审核:吴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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