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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策王林律师:宣传页上使用“冰墩墩”形象是否侵权?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2-05-03点击:

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成功举行,给全世界都留下了深刻的影响,作为冬奥会的吉祥物“冰墩墩”也深受各国人民喜爱,成为顶流,一度出现“一墩难求”的盛况。出于对冰墩墩的喜爱,不少人会去使用冰墩墩的形象,或出售“冰墩墩”形象的周边商品,但一不小心就可能涉及侵权、甚至刑事犯罪:


1、2022年3月,舟山某蛋糕店出售“冰墩墩”造型的蛋糕,杭州某美容院朋友圈发布含有“冰墩墩”形象的化妆品销售广告,温州某网店售卖有“冰墩墩”形象的钥匙扣,丽水某小店销售印有“冰墩墩”形象的盲盒产品,均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2、2022年4月12日,烟台市某商户售卖印有“冰墩墩”外形的童装和印有“冰墩墩”图案的风筝,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荥阳市某俱乐部因印制、发放有“冰墩墩”形象的宣传页,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3、2022年2月,北京某法院判决一起制售盗版冬奥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玩偶案,犯罪嫌疑人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成为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吉祥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


还有自制“冰墩墩”或“冰墩墩”表情包、带“冰墩墩”的自制短视频、对“冰墩墩”形象进行二创的视频或美术作品等等,这些对“冰墩墩”形象、名称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呢?如果侵权,将会收到怎样的处罚?如何合理使用“冰墩墩”?


从法律上分析“冰墩墩”使用规范


“冰墩墩”作为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吉祥物,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奥林匹克标志,受法律的保护。我国现已初步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奥林匹克标志法律保护体系,涉及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其中,《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于2002年2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2018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9号修订,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是关于奥林匹克标志的专门规范,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进行了最为详细的规定,也是我国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保护的主要参考规范。


一、“冰墩墩”的权利人是谁?


“冰墩墩”的创作者为广州美术学院曹雪教授带领的设计团队,但“冰墩墩”作为北京冬奥会的吉祥物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故“冰墩墩”形象的权利人为北京2022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北京冬奥组委对“冰墩墩”形象依法享有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对“冰墩墩”中英文名称还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如何依法使用“冰墩墩”?


任何人对“冰墩墩”形象或名称的使用,都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外,北京冬奥组委对此还享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这是我国所特有的对一些重要的奥林匹克元素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规定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也就是说,未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冰墩墩”,更不得将“冰墩墩”的形象进行歪曲、篡改等不当使用,按照法律规定合理使用的除外。


“冰墩墩”的使用规范分为商业使用和非商业使用。


何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六)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现阶段,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和北京冬奥会官方合作伙伴和官方赞助商都可以依法商业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经过北京冬奥组委特许的经营生产商和零售商,也可以生产和销售“冰墩墩”形象和名称的特许商品。除此之外,其他未经许可的商用行为都构成侵权。


何为“非商业目的使用”?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非商业使用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申请人申请非商业使用“冰墩墩”,应遵守《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需登录北京冬奥组委官方网站,搜索“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链接进入相关页面,按要求填报材料,进行申请。获得许可的使用人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签署的承诺以及北京冬奥组委制定的技术规范使用冰墩墩,不得实施任何侵害北京冬奥组委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不得协助任何第三方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等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哪些?


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会做出一些限制,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无需经过权利人的许可就可以使用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列举了12种可以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总结起来,与“冰墩墩”使用最相关的四种情形:

一是个人使用,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是时事新闻报道中使用,即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是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使用,即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四是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即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综上,单纯出于喜爱,以欣赏、自用为目的,制作的“橘子墩”“雪人墩”“花馍墩”“剪纸墩”或拍摄自有“冰墩墩”、自制“冰墩墩”的视频,属于合理使用情形中的个人使用,并不涉及对“冰墩墩”形象的侵权。但是,可以“自产”,但不能“自销”,可以制作冰墩墩蛋糕自己吃,但店家制作出来售卖不行;可以使用“冰墩墩”形象二次创作短视频,但以“冰墩墩”短视频来涨粉、获取打赏、进行商业宣传,就存在一定违法风险,构成侵权。所以,未经权利人授权,为了商业宣传,在宣传页上印制“冰墩墩”形象是构成侵权的。

三、违法使用“冰墩墩”的法律后果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 尾


我国在全国范围已经开始开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相关检查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在检查中对相关商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不少商家因此受到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行政处罚。不少民众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了解比较少,一些经营者为了满足顾客需要或者为了达到商业目的,对“冰墩墩”等热门形象进行使用时并未考虑是否会构成侵权。

在此,首次律师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和经营中,提升法律意识,合理使用他人原创作品,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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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律师,中共党员,河南首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事侵权团队负责人,联系电话(微信号同)16637128292。

执业以来,以精湛的法律知识、诚信的执业理念、严谨的办案风格、饱满的服务热情,办理了大量侵权、合同、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全心全意维护每个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侵权团队致力于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雇员受害赔偿、网络侵权维权、物权排除妨害等侵权纠纷。维权路上,我们与您同行,愿我们的专业优势可以为您成功开启维权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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