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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策黑垒红律师:如何将公司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2-04-18点击: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公司作为被告被判决承担支付款项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相当一部分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执行难已成为常态。如何将公司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案例:

江苏一家商贸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系一人公司,成立于2011年,股东只有一个自然人李某,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2016年6月,A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000万,由李某独自认缴。2018年A公司出现亏损,李某为了规避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于2018年10月将A公司的30%股权分散转让给自己关联的三个公司,李某保留A公司70%股权,自此A公司由一人股东变更为四个股东,李某是A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A公司持续亏损,为了再次降低风险,李某于2019年9月将A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变更为100万元,股权比例不变,李某成了认缴70万元的大股东。2020年,A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某变更为马某。A公司现在是多起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

问题一:能否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

答:能,追加股东李某为A公司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理由为:

1.李某将A公司款项转到自己账户,形成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混同,揭开公司面纱,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申请执行人的货款转到A公司后, A公司又转给股东李某,A公司履行不了判决因为李某占有申请执行人财产,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A公司将注册资本5000万变更为100万,没有通知债权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当承担减资范围内的补充责任。

但上述理由,虽然可以追加股东李某为被执行人,但也有可能不被法院支持。针对理由一,主张追加一方要承担财产混同的举证义务,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公司和股东的交易一般比较隐秘,不容易举证。针对理由二,查到申请执行人货款支付到A公司账户银行流水和A公司资金转到李某账户银行流水,但不能证明此款即特定款项。申请执行人和A公司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不能约束第三人,因此让公司股东李某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针对理由三,以减资未通知债权人为由,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裁判,有三种情况:a、类推适用抽逃出资的规定,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由于公司减资行为上存在瑕疵,致使减资前形成的公司债权在减资之后不能清偿的,股东应当在公司减资数额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b、类推适用瑕疵出资的规定,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公司在减资时未能确保债权人知道,使债权人丧失要求公司提供担保的权利,公司减资前后存在较大差异,致使公司没有履行能力,股东在公司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c、股东无需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减资程序瑕疵不同于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不用承担责任。

 

问题二:如何启动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的法律程序?

程序为:

1.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发现被执行人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由执行法院出具终止本次执行裁定;

2.向执行法院立案庭提交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由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执行法院做出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裁定;

3.如果执行法院驳回追加申请,执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以李某未在认缴期限内足额缴纳5000万元缴纳到A公司账户完成出资义务为由,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修正)

 

第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20年)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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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垒红律师,女,汉族,从事律师行业多年,自从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债权债务管理、企业刑事法务预防培训以及民商事诉讼等。民商诉讼领域擅长民间借贷、劳务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包括工伤)、股权以及公司有关等诉讼案件。

现为河南首策律师事务所执行团队负责人,主要研究方向为通过运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专注于推进执行案件进展,为权利人的权利实现提供助力。


作者:黑垒红 审核:吴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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