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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策孙赛男律师:拒绝家暴之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2-04-12点击:

案例:李某(女)与宋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月结婚。2015年宋某开始对李某实施捆绑、殴打、谩骂等暴力行为。2016年3月15日,李某在被连续殴打三天后,逼迫无奈从家中跳楼,被送往医院救治。


遭遇家暴后,李某是怎么办的呢?


李某于2016年9月28日向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禁止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宋某骚扰、跟踪、接触李某及其近亲属。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的陈述及公安机关记载材料、医院病情介绍单、皇姑区妇联出具的意见等材料,认定李某面临家庭暴力风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裁定禁止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宋某骚扰、跟踪、接触李某及其近亲属。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分别抄送给当事人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派出所,形成人民法院-社区居委会-社区派出所三方联动的工作模式,全方位保障李某的人身安全,帮助李某尽早走出家庭暴力的阴霾。


但在该院组织谢某与陆某到法院进行回访时,宋某在法院追打李某,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求,该院依法对宋某予以训诫并处以十日拘留。在拘留期间,陆某认识到错误,在拘留所内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要与妻子和睦相处,不再殴打、辱骂、跟踪妻子。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


定义: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为家庭成员及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


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或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交由申请人签名、捺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载明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和相关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申请费,且不需要提供担保。


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内容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确定,即:(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有效期: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经审查,申请人的撤销、变更申请系申请人自愿且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撤销、变更。申请人申请延长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执行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准许。


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同住成年家属、申请人现居住地的辖区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村(居)民委员会送达。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协助执行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协助事项应当明确具体。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处罚方式: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训诫,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律师建议


1、遭遇家暴先报警并要求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做伤情鉴定。


2、留存现场视频资料。


3、到医院检查,留存伤情照片、诊断证明、住院发票等病历材料。


4、邻里、家庭成员、村委、居委会出具家暴证明。


5、持有上述证据材料及邻居证人证言到居住地或家暴发生地申请人身保护令。


6、如确认双方感情已破裂,可同时起诉离婚,并以家暴为由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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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赛男律师,女,汉族,2015年毕业于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本科学历,毕业后即从事律师行业至今,业务范围婚姻家庭、侵权、建筑房地产、劳动争议等。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坚持专业化的发展道路,深入研究我国民事、侵权、婚姻家庭、房地产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专业从事民事诉讼业务,同时恪守职业道德,工作精益求精、尽职尽责,是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利帮手。


作者:孙赛男

审核:吴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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